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非洲豬瘟相關實驗室管理的通知
農辦牧〔2019〕41號
根據當前非洲豬瘟防控實際,結合區域化管理要求,農業農村部依法指定了國家非洲豬瘟相關實驗室(以下簡稱“相關實驗室”)。為加強相關實驗室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相關實驗室職責分工
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主要承擔非洲豬瘟疫情診斷、基礎與應用研究,參與診斷試劑評價及技術標準的制修訂、防控政策措施實施效果評估,為國家防控策略提供對策建議等工作。國家非洲豬瘟專業實驗室主要承擔非洲豬瘟基礎與應用研究,參與診斷試劑評價及技術標準的制修訂、防控政策措施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國家非洲豬瘟區域實驗室主要承擔非洲豬瘟基礎與應用研究,參與區域非洲豬瘟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以及防控政策措施實施效果評估,為國家特別是區域防控決策提供對策建議,承擔所在區域內實驗室診斷技術咨詢、培訓、指導等。區域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二、進一步加強相關實驗室管理
各相關實驗室及實驗室所在單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相關規定開展非洲豬瘟病毒實驗工作。一經發現疑似或確診非洲豬瘟疫情,應立即按照規定報告。各相關實驗室在使用具有知識產權的菌(毒)種和樣本時,應當經原提供者或持有人的同意。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相關實驗室的監管職責,對相關實驗室實驗活動實行全程監管。一是加強非洲豬瘟病毒相關實驗活動初審,把好審批關。對未經批準從事非洲豬瘟病毒相關實驗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二是督促落實非洲豬瘟病毒相關實驗活動承諾制度和報告制度。三是定期組織開展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督促各相關實驗室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并嚴格落實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
國家對相關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農業農村部將根據非洲豬瘟防控實際和實驗室檢查評估結果,調整相關實驗室名單。鼓勵各相關實驗室創新管理體制機制,積極推動合作共享與開放交流,強化信息平臺共享。
三、規范相關實驗室中英文名稱
“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African Swine Fever Reference Laboratory”。
“國家非洲豬瘟專業實驗室(實驗室所在地城市名稱)”英文名稱為:“National African Swine Fever Para-reference Laboratory(Located City)”。
“國家非洲豬瘟區域實驗室(實驗室所在地城市名稱)”英文名稱為:“African Swine Fever Regional Laboratory of China(Located City)”。
上述實驗室英文名稱中,“African Swine Fever”可縮寫為“ASF”。
信息來源: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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